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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之节能  
北京市水价查询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北京市水价查询

(文件依据:京发改[2009]2400号、京发改[2009]2555号)

   一、北京市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调整前水平

调整后水平

自来水价格

1.70

1.70

水资源费

1.10

1.26

污水处理费

0.90

1.04

合计(居民用水销售价格)

3.70

4.00

         注:1.居民用水的范围执行京发改[2004]1517号规定;
                  2.自备井水资源费按照京发改[2009]2400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市2.30/立方米标准,

            自备井供居民生活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居民用水销售价格执行。

   二、北京市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用 户

调整前销售价格

调整后销售价格

行政事业

5.40

5.80

工商业

5.60

6.21
(统一为工商企业用水)

宾馆、饭店、餐饮业

6.10

洗车业、纯净水业

41.50

61.68

洗浴业

61.50

81.68

        注:自备井用水按照调整后的同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北京市非居民用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执行行政事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
   (二)部队用水;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二、执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工商企业、服务业用水;
   (二)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餐饮业用水;
   (三)娱乐业用水:指独立装表计费的歌舞厅、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
   (四)营业性写字楼用水(出售给个人居住的除外);
   (五)临时施工用水。
    三、执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的范围
   (一)纯净水生产企业用水;
   (二)洗车业用水;
   (三)洗浴业用水:包括独立装表计费的宾馆、饭店、康体中心、商务会馆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
    四、其他用水
   其他用水:以上三种用水之外的所有非居民用水,均执行工商企业用水的价格标准。
   五、因施工、占压等责任造成公共供水管道漏失水量的计价按临时施工用水计收。
   六、凡不同用水性质共用一块水表计量的混用水户,应主动同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而混用水的用户,供水单位按从高适用的原则收取水费。

 

 

节能办公室  201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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