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06] 5号 为解决我校职工售出房改住房后新购房的供暖费问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供暖补贴比照《关于领取无房补贴的教职工供暖费支付暂行办法》(校产字[2004] 3号)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校职工售出房改住房、作为产权人在校外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后,由职工提交供暖费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个人申请:说明出售房改住房时间、原产权单位及联系电话、购买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现购房时间、房屋地址、住房面积、供暖方式及每平方米供暖费用标准; 2.原房屋过户前和过户后产权证书、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复印件,若原房屋过户前产权人是我校职工配偶的,则须提交结婚证书复印件; 3.现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合同复印件; 4.住户与供暖部门的供暖协议及供暖交费发票。 二、申请材料必须于每年10月20日前交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科,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供暖费支付手续,并与申请人签订供暖费补贴协议。从第二年起,申请人情况没有变化按上年协议执行。 三、支付标准 学校供暖补贴标准根据申请人职务、职称,按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支付标准为: 1.本校教职工为房屋产权人,供暖费按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本校双职工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 2.本校教职工为房屋产权人之一者,供暖费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二分之一核定。 3.教职工购房面积低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者,供暖费按实际住房面积核定。 4.学校供暖补贴执行北京市不同燃料的供暖价格标准:燃煤供暖每采暖季19元/平方米,热力供暖每采暖季24元/平方米,天然气供暖每采暖季30元/平方米。 四、分户自采暖或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标准按《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执行。由申请者提交相关材料报学校批准后支付。 五、领取供暖费补贴的教职工因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等与学校解除关系的,学校供暖费补贴停止发放。 六、国家新的供暖政策出台之后,学校供暖费补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经2006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处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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