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统一安排,经2016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16年4月20至7月20日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资产清查组织机构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组成如下:
组 长:李宇明 崔希亮
副组长:王鲁新 曹志耘 戚德祥 董立均 刘伟
成 员:国资委委员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工作小组下设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行政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明确分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并将清查工作小组名单(含联系人座机、手机号码)于4月26日前报到清查办公室,办公地点:综合楼717,联系电话:82303117。
二、资产清查时限和依据
1.清查基准日。本次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2.清查范围。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由学校批准成立、隶属学校并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学校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的事业单位,以及由学校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我校此次资产清查的具体单位包括:北京语言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幼儿园、北京北语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如在清查中发现其他按规定需纳入清查的,按照本方案进行清查。
3.资产清查主要依据。本次资产清查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 )、《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北京语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
三、资产清查原则和方法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
具体方法:
1.各单位按照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自查,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查账,见物就点,见账就清”的方法,自查结束后,如实填写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内容,打印有关表格,形成自查报告,将表格和自查报告报清查办公室;
2.清查办公室按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全覆盖抽查;
3.清查办公室将资产清查结果(包括资产清查报表及说明、抽查后统计报表、其他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汇总;
4.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
5.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6.资产清查办公室将清查结果报学校审批。
四、资产清查内容、分工和程序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上述工作完成后,逐步核实资产清查结果。
(一)单位基本情况的清理。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单位编码、二级以下单位户数、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由学校办公室牵头,人事处、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账务清理。指对学校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流动资产、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由财务处负责。
(三)财产清查是指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的原则对学校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相关内容如下:
1.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学校土地、公有用房、职工住房、出租出借及各类设备、家具的全面清查;
2.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生活用房(含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在用生活设施、构筑物等进行核查;
3.基建处负责对在建工程及学校已使用未转固定资产的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含建筑物图纸)。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暂时不能入固定资产的,要逐一登记做好备查台账;
4.图书馆负责清查全校纸质图书(含期刊)、数字图书资料。分散在各学院的图书资料由各学院清查后按要求将结果统一报图书馆;
5.档案馆负责清查全校档案(含纸质、电子,不含学生、职工人事档案)、文物、陈列品等;
6.根据《北京语言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由相关无形资产维护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登记,由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
7.各二级单位负责清查由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家具、设备等资产,并按规定由资产管理员填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内容,并按规定完成自查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复核工作;
8.资产清查办公室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四)完善制度。各单位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五、资产清查进度安排
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等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6年4月25日前)
1.建立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2.进行资产清查单位户数清理,下发盘点表;
3.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4.进行工作动员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4月20日-7月20日)
1.单位自查(4月20日-5月20日)
各单位应于2016年5月20日之前做好本单位所属固定资产帐、卡、物的核对清点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明确从账到物、从物到账的盘点方法,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填写有关表格,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必须查明原因,提供技术鉴定资料及文字说明。清查完毕后及时将本单位自查报告、自查结果报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
2.复核(5月21日-6月30日)。学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资产进行盘点复查,对自查结果、报表说明材料等进行复核验收和检查,必要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及鉴证意见,对于复核验收合格的予以确认。
3.汇总(7月1日-7月15日)。由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盘点的实际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汇总表及文字说明材料,确认盘点结果,在此基础上完成清查明细表,编制《北京语言大学资产清查报表》,撰写《北京语言大学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学校在盘点工作结束后,将总结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制定改进措施,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
(三)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1.7月初开始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等相关工作,依据上级及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申报;
2.学校资产清查办公室撰写资产清查专项报告及整改建议报告,报教育部资产清查办公室;
3.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六、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根据本方案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以账对物,以物查账,见物就点,见账就清”,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
(四)责任追究。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不能提供合理有效证据材料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未按时完成自查任务、拖延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总体进度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清查中若出现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工作督导。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向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江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六)完善提高。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巩固清查成果。
(七)及时归档。资产清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及时将资产清查各种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原件等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妥善保存。
(八)备案留查。学校要对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北京语言大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