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18]8号
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及《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校办企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校内各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以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能部门、使用单位三级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国资委下设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三)审议学校重大房产使用调整方案;审议学校重大国有资产购置计划;
(四)审议学校重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登记、评估、清查等事项;
(五)定期对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绩效进行考评;
(六)代表学校对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议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受国资委领导,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按《北京语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北语产字[2015]16号)执行。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授权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要求和程序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工作,负有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部门的授权和职责是: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物资设备资产的管理;负责对校办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学校校名、校标、校牌、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及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安保设施、消防设施、交通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六)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集团及各中心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文献数据资料的管理,指导院系图书期刊资料、文献数据资料的管理;
(八)档案馆(校史馆)负责对档案、文物、陈列品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网络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网络信息设备及资源、电教设施、实验室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学校其他部处和业务实体根据学校授权管理相关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措施;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验收、领用、变动、处置手续的办理;
(五)负责定期组织实物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工作;
(六)协助资产管理处和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统计和报告工作。
各单位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和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负责人调动的,须对该单位所管理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经资产管理处核查后,方可到新单位任职;资产管理员调动的,办理资产核对与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凡通过调剂方式可以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于每年 11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配置资产计划,包括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资金来源等,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购置和建造的固定资产,均需登记入账。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进行决算并交付使用的,按实际建造成本登记入账;未进行决算而交付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先按估算成本登记入账,待决算完成后再调账。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学校自用资产逐步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的有偿使用;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校产字[2016]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经过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出租、出借事项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出租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财务处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不得以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抵押,也不得用国有资产为任何单位(包括校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无形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做好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及损失赔偿制度,规范交接手续,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所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每年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报告资产管理处。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遵守“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技术性能达不到最低的工作要求,无法修复改造, 或无修复改造价值的老旧设备;
(二)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使用的损毁设备;
(三)因产品换型、工艺变更而失去使用价值,且不宜改装利用的专用设备;
(四)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会污染环境、危害健康或引发人身安全事故, 而进行改造又不经济或无法改造的有害设备;
(五)按国家能源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六)必须拆除且再无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须由学校授权的资产管理部门经资产管理处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单价或单项不小于1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报废须提供5名以上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书;因房屋拆除等原因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对于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资产管理处还需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具体要求按《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产字[2018]9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已达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处置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批报备所需材料,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财务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要求,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教育部申请调解。学校与非国有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盘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事业资产改制为企业资产;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和备案。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按照《北京语言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校产字[2018]10号)执行,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末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账、账证、账卡、账表、账实相符。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教育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和资产处置管理情况等。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将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二)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
(三)不履行单位管理职责,获得的资产不按要求建账建卡;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以权谋私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对各相关责任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法处理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8年5月3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2.已达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
北京语言大学
2018年5月31日
附件1:
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简易房 | 8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构筑物 | 8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办公设备 | 6 |
车辆 | 8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机械设备 | 10 |
电气设备 | 5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通信设备 | 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仪器仪表 | 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工程机械 | 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纺织设备 | 10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医疗设备 | 5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水工机械 | 10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文艺设备 | 5 |
体育设备 | 5 |
娱乐设备 | 5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用具、装具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