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18]9号
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教财[2012]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财教[2008]49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及《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产字[2018]8号)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和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可申请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货币性资产(含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劵和货币性对外投资等)处置由财务处负责组织。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原则
(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条 处置国有资产程序
(一)申请。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并附相关材料,交资产管理处或财务处。必要时,由资产管理处或申请单位对拟处置资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审核。资产管理处或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
(三)审批、备案。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具体如下:
1. 货币性资产的处置事项
(1) 一次性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2)一次性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3)一次性核销货币资金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1)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0个工作日报教育部备案;
(2)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下同)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3)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账目调整。国有资产处置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七条 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财务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前,原占有、使用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保管责任。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应加强自主处置资产的档案管理,一项一册,长期保存。自主处置资产归档材料至少应包括相关会议决议、资产清单及其他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8年5月3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语言大学物资设备处置规定》(校产字[2006]14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语言大学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