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16]19号
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房产出租出借报批报备的通知》(教财厅函[2016]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产字[2015]15号)等有关规定,为落实教育部巡视检查、财务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固定资产(企业资产除外)出租、出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单位具体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车辆、设备、家具等。
第四条 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考虑方便师生生活,可以适当将固定资产出租,以增加学校财政收入。
第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将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室、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对外出租、出借;
(二)将会议室、报告厅、体育场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将教学实验、行政办公、后勤生活、文艺体育等设施设备及家具等出租、出借;
(四)短期或不定期将学校的场地出租、出借;
(五)将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
(六)学校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为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领导机构。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一)申请:拟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申请出租、出借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根据拟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提交出租、出借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填写《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借)申请表》(附件2)。
固定资产出租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出租资产状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相关照片等;
2.拟出租用途;
3.拟出租期限;
4.承租条件。
固定资产出借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出借资产状况;
2.拟出借对象;
3.拟出借原因;
4.拟出借期限;
5.保证出借归还的措施等内容。
拟出租出借的资产价值在500万(含)以上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审核:申请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形成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
(三)招租:经学校批准同意出租的,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公开招租,申请单位协助开展招租工作。
(四)报批报备:确定承租人(承借人)后,资产管理处按要求向教育部办理报批报备手续,通过后,由学校授权申请单位与承租人(承借人)签订租赁(出借)合同。
(五)合同签订:固定资产出租原则上需使用学校统一制订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固定资产出借合同应注明出借期限,如按期无法归还的约束条件等;合同由出租、出借申请单位与承租人(承借人)商谈后,按《北京语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签订。
(六)日常管理:申请单位负责对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租赁押金及租金的收取、催交,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八条 学校同意出租的固定资产,招租前需确定招租底价。招租底价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市场竞争能充分体现资产出租价值的情况下,可由资产管理处通过市场比较确定底价,以此种方式确定招租底价须提供翔实有说服力的支撑材料。
第九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一般为三年以下,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费、通信费、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其它费用由承租人(承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临时性出租出借的管理
固定资产临时性出租出借是指期限在五天以内的租借活动。临时性出租资产较为频繁的,由出租单位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出租单位需登记出租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每隔三个月向资产管理处备案,备案需填写《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借)备案表》(附件3)。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如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变更或终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财务处对出租出借收入进行专项管理,并在有关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先缴费后实施;固定资产租借应暂收押金,资产归还后退还承租人(承借人)。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出租出借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性质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报备手续擅自将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固定资产或签订虚假租赁合同;
(三)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五)因预防措施不力造成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流失;
(六)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管理范围内资产被外单位或个人占用使用。
(七)其它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合同尚未到期的,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已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四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6年11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借)工作流程
2.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借)审批表
3.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借)备案表
北京语言大学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借)工作流程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