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急需设备的采购工作,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及教育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急需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使用已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各类资金,按照学校现有采购管理程 序无法满足其科学研究的紧迫性需要,而需按本办法规定的采购 程序进行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及配件。
第三条 设备采购应遵循“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可简尽简” 的原则,通过简化流程,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预算在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 下的科研急需设备采购。
第二章 设备的认定和审批
第五条 设备的适用情形包括:
(一)承担国家紧急科研任务,需要立刻开展科研活动,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
(二)因出现仪器设备意外损坏且科研实验不能中断,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
(三)新入职科研人员(含引进人才)需要立刻开展科研活动,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
(四)科研设备经费下达时间晚,通过一般采购流程无法满足经费执行进度要求的;
(五)其他科研急需设备的情形。第六条 设备的认定和审批:
(一)申请设备采购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和提交统一格式的
《北京语言大学科研急需设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和《北京语言大学申请科研急需设备认定承诺书》(见附件二),申请表中注明科研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急需采购原因等内容,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科 研处、人事处、教务处等)、财务处、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北京语言大学科研急需设备认定申 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核实,并对设备采购的内容、方式及经费落实情况等进行确认,核实工作一般须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10 万元(含)以上 30 万元以下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
审批;30万元(含)以上 200 万以下项目须校长审批。
(四)单台/套设备预算达 3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北京语言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组织设备采购需求论证。
第三章 设备采购的实施
第七条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10 万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适用《北京语言大学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申请表》直接采购;
(二)10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经认定后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三)20 万元(含)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科研急需设备,采用校内商谈方式采购。商谈由采购申请单位、项目经费主管部门、 校内或校外专家组成采购小组通过市场调研选取1-3家供应商进行商谈后采购,并形成商谈采购记录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30万元(含)以上国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设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如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的,须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设备的验收:
(一)验收工作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组织 3 人以上的验收小组,与供货商共同进行验收。其中,30 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验收须有资产管理处、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小组由采购申请部门代表任组长。
(二)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认证程序材料、审批报告、验收报告等采购材料交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备的采购需求、采购结果等相关材料将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监督。项目负责人须恪守诚信规范,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学校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提升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并将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的诚信评价纳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若国家对采购限额标准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20 年 12 月 31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
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