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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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会议室管理  
北京语言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15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公务出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关于我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所有权人登记为“北京语言大学”的机动车辆和以“北京语言大学”名义签订协议租赁的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公务用车制度制定,公务用车政策管理,并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与招标的有关规定负责公务用车的更新购置、车辆处置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务用车的租赁;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价值形态的管理,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的运维预算及更新经费;各车辆管理单位按国家规定对本单位管理的公务用车进行日常管理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务用车的更新需求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

第四条 学校保留使用的车辆数量按教育部批复的数量确定。教育部批准我校的车辆数量为:大型客车6辆,中型车7辆,小客车6辆,环卫清洁等特种车辆3辆。学校可在教育部批复数量内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更新。

第五条 学校在对保留车辆更新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优先选用国产车、新能源汽车、低排量车型。小客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车价控制在18万元(含)以内;其中,机要通信用车严格执行排气量控制在1.6升(含)以下、车价控制在12万元以内。

第六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和处置,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较长时间(6天及以上)持续租用车辆,或者租用大中型车辆,需明确使用用途。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经采购部门会签、学校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用车标准和国家及学校采购与招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用车管理及使用

第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各车辆管理单位负责所管理车辆的调度、年检、保险、保养、事故处置、维修、驾驶人员管理等有关工作,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登记等管理办法,并报资产管理处、纪委办公室及审计处备案。

各用车单位要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履行审批程序,用车人要合理使用公务用车。

第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主要以使用保留车辆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租赁用车等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保障。

保障校级正职领导公务用车;校级副职公务用车通过租赁或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进行保障。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公务用车封停的有关规定,在封车期间将车辆停放在收车地点。

第十二条 驾驶公务用车违反道路和交通管理法规所受到的处罚或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由驾驶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产权属于学校的大中型车辆临时对外租用,由车辆管理单位拟订实施办法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学校公务用车,车辆管理部门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变卖公务用车及牌照、证件,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养以及保险购置等事宜按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经费统计按教育部相关口径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用车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学校把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严格登记用车人员姓名、时间、地点、里程等信息。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公务用车里程、油耗、用车人次、费用等信息进行公示。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6月30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语言大学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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