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维护学校利益,提升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部、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以学校名义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中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
1.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学校依法获得、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等。
2.著作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学校被界定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如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课件、计算机软件,学生论文等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属于学校的著作权。
3.商标权和商誉,包括:
(1)学校的校名、校标、校徽、校歌、网络域名及与之相关的图形及代表物;
(2)学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3)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4)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5)各类冠有校名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以及学校直接的、间接的各种服务标记;
(6)其他依法取得的商标权。
4.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5.土地使用权: 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归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四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北京语言大学的书面授权许可,不得使用北京语言大学的相关知识产权,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无形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主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宣传部、教育技术与网络信息中心、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无形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涉及学校无形资产政策制订、无形资产评估与重大投资决策、主要协议签订等的审议工作。无形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先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拟使用无形资产的具体名称、用途、期限等。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无形资产使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符合使用条件的申请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涉及重大事项的提出审议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无形资产的校外单位或个人应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第九条 使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经营或者服务的,学校将收取合理费用。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维护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形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协调学校各部门进行维护,保证学校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和完善我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宣传普及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知识;
(二)定期对学校的无形资产进行清查,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收益管理;
(三)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学校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注册、续展;
(四)参与学校有关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五)负责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六)负责维护学校的土地使用权与特许经营权;
(七)代表学校参加无形资产侵权纠纷的诉讼及仲裁等。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校名、标识等商标和商誉进行维护。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对属于学校的专利权进行管理,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等;负责属于学校产权的科研成果的维护等。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分别负责研究生、本科、预科、进修生教学方面属于学校所有的教材、讲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培训学院、网络学院、学生处负责以学校声誉在国内招收各类学生、以学校声誉与国内大学或者企事业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学生的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以学校声誉在国外招收各类学生、以学校声誉与国外大学或者企事业联合办学、联合招收学生的事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技术与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计价和会计账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涉及的无形资产进行内部管理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按规定权限维护和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部门及负责人,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无形资产的个人需将所得上交学校,并按所得收益的1.5倍赔偿学校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为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保密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无形资产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语言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4年1月17日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语言大学
资产管理处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