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实行为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物质资源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定价的,须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其它转化形式的,需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由完成人发起,经科研处、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校级会议审批。
第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无形资产的,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保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条 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70%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30%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原则上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学校所获得股权由学校全资企业代为持有,收益全部上交学校。
第十二条 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做出重要贡献的为校级正职领导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奖励,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它校级领导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校级领导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进行公示,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校年度科技奖励计划,对贡献突出的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用于推进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引起纠纷、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7年1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语言大学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