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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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管理  
关于印发《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5 浏览次数: 字号:[ ]

 


校产字〔2020〕23号

 


 

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的实际,特制定《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语言大学

2020年12月2日

 

 

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 教育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所属企业,是指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学校全资、控股(占股51%以上)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包括本企业及所属占股51%以上各级子企业。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把规范管理作为基础,把科学激励作为重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效益导向和维护公平相协调,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出资人制度和主管主办制度相衔接,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决定机制

第五条  企业每年度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适当兼顾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高校主业相近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在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由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共同确定,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总体结果联动。工资总额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七条  企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为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加权值,其中营业收入占比权重为50%。因政策性因素或通过变卖企业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核定经济效益时应予以扣除。

第八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对所属企业开展综合考核,其中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占比权重为55%。综合考核依据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社会效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综合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经资委按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完善企业社会效益评价指标考核体系,规范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合理确定与工资总额联动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及年度考核目标,规范开展所属企业经济效益考核。企业综合考核办法见附件2。

第十条  工资总额应保持平稳,避免剧烈波动,增减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30%的范围内确定。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发生兼并重组、整合、新设或划出企业和机构、企业相对于上一年人员变动幅度超过20%以上等情况的,按照本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予以增长;但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增长。具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综合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工资总额增幅可与经济效益增幅(即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加权后的增幅)保持同步;

综合考核等级为良好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90%;

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70%;

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幅,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下降,向下调整时应充分考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相应降幅:

综合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经济效益降幅的10%;

综合考核等级为良好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经济效益降幅的15%;

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经济效益降幅的20%;

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上与经济效益降幅同步。

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第十三条  企业年度经济效益下降,主要是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工资总额可考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综合考核的结果,不向下调整或适当微调:

综合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工资总额可以不降;

综合考核等级为良好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经济效益降幅的3%;

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经济效益降幅的5%;

综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经济效益降幅的10%。

第十四条  社会效益考核等级为优秀且综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工资总额增(降)幅可按上一等级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可以适度下降;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错误的,工资总额应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幅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原则不低于5%。

第十六条  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自主编制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经资委核准后执行。对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学校经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职责:

(一)根据学校规定,研究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程序决策,并报经资委核准或备案;

(三)组织执行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企业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在董事会审议上述有关事项之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出具专项意见。

第二十条  经资委主要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具体履行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二)负责做好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核准或备案工作,加强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向学校汇报。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报经资委。预算方案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初步情况;

(二)本年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人力资源配置计划;

(四)薪酬政策调整情况;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在符合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条件下,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承担宣传文化部门部署的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文化活动或文化精品工程的;

(三)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一般应于当年10月前报经资委。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经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经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合理确定本级工资总额预算,本级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同时应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等情况,指导其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推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与综合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尊重文化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突出文化主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向内容生产创作、媒体融合等关键岗位和复合型经营管理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探索对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内设部门及项目在收入分配上实施特别奖励的办法或予以倾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企业要将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严格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应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收入。

第二十八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连续亏损的,应缩减福利性项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经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条  经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或工资增长与两个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对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超发工资或违规列支工资的,除按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扣回外,扣减企业负责人一定比例绩效年薪。具体扣减办法为: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可发放工资总额10%以内的,扣罚绩效年薪的10%;超发额(违规列支额)超过可发放工资总额10%(含)以上的,按超发比例扣罚绩效年薪。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监事)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同比工资总额增减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9月底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经资委每年9月底将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在学校网站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2020年第3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2.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1

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计算公式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1+经济效益增减幅度×综合考核系数×市场对标调节系数)

(一)经济效益增减幅度(e)=年度预算利润总额增减

×权重+年度预算营业收入增减×权重

年度预算利润总额增减=(年度预算利润总额-上一年度利润总额)/上一年度利润总额

年度预算营业收入增减=(年度预算营业收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二)综合考核系数依据综合考核等级确定,具体如下:

表1:综合考核系数(p)确定表

e

综合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e≥0

≤1

≤0.9

≤0.7

≤0

e<0 (文化类)

0.15-0.25

0.25-0.35

0.35-0.45

≤1

e<0 (非文化类)

≥0.25

≥0.7

≥0.9

≤1

(三)市场对标调节系数=α×β×γ

其中,α、β、γ分别指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调节系数、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其确定方

法如下:

表2:劳动生产率调节系数(α)确定表

e

企业当年人均营业收入(或人均利润总额)/上年人均营业收入(或人均利润总额)的倍数

α

e≥0

1倍(含)以上

1

1倍以下

0.8-0.9

e<0

1倍(含)以上

0.8-0.9

1倍以下

1

 

表3: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调节系数(β) 确定表

e

企业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 (或行业人事费用率)/上年行业人工成本利润率 (或企业人事费用率) 的倍数

β

e≥0

1倍(含)以上

1

1倍以下

0.75-0.9

e<0

2倍(含)以上

0.75-0.9

2倍以下

1

 

表4:职工工资水平调节系数(γ)确定表

e

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数

γ

e≥0

3倍(含)以上

0.75-0.9

3倍以下

1

e<0

0.7倍(含)以上

1

0.7倍以下

0.75-0.9

 

附件2

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综合考核(以下简称综合考核),根据《图书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中宣发〔2018〕45号)及《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办法(试行)》(校产字〔202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不断增强企业核 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活力;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内容生产,统筹当前和长远,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

(四)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考核结合,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第三条  综合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实行目标考核方式。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综合考核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对于出版社,社会效益包括出版质量、文化和社会影响、产品结构和专业特色、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4个指标,相关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见《出版社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附表1)。对于非出版社企业,社会效益包括党建工作、法人治理结构与内控建设、所属企业监督管理、服务质量、队伍建设5个指标,相关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见《非出版社类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附表2)。服务质量、队伍建设、荣誉奖励为企业特色指标,目前纳入学校综合考核范围内的企业为北京北语留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考核指标为适合北京北语留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指标,如今后学校需对其它非出版社企业进行考核,将增加适合该企业特点的考核指标。

经济效益包括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2个指标,评分标准见《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计分表》(附表3)。

第五条  社会效益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评价方式,满分100分。评价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分至90分,含75分)、合格(60分至75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级。

对于出版社,社会效益得分75分以上,且“出版质量”指标得分为满分的,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核计算绩效得分时,可视为完成社会效益目标,社会效益部分按满分计算。得分90分以上,且“出版质量”指标得分为满分的,可视为超额完成社会效益目标,社会效益部分按满分并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酌情加分计入综合绩效。

第六条  经济效益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评价方式,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社会效益指标,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数据,并经经资委综合考核打分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

第八条  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占比权重为55%,经济效益考核指标占比权重为45%。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0分至90分,含70分)、合格(60分至7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社会效益为不合格的,综合考核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图书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错误、社会影响恶劣的,出版社社会效益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考核期初,被考核企业拟定考核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经资委。原则上,考核目标建议值按照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值的标准确定。

第十条  经资委结合宏观政治经济形势、重大主题宣传任务、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等,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经资委对企业考核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原则上每半年将考核执行情况报送经资委。经资委对考核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内容导向问题、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公司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经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对上一年度社会效益情况进行打分自评,形成书面报告(包括自评得分情况和具体支撑材料),报送经资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上年度经济效益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汇总形成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自评分析报告报送经资委。

第十三条  经资委结合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对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经资委将考核结果反馈各企业,作为审核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重大主题宣传任务变化、清产核资、改制重组、重大市场变动、政策制度变更等情况的,企业可以申请调整考核目标,由经资委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校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2020年第3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资委施行。

 

 

 

 

 

 

 

 

附表1:

出版社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类 别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满分

考核内容

评分细则

社 会 效   益 指 标

出版质量

50分

内容质量

42

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 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出版物内容质量整体情况

本指标基准分为42分,出现以下情况扣分:

1.出版物出现严重政治导向错误,影响恶劣的,“内容质量”项得分为0,社会效益考核为不合格。

2.出版物出现导向偏差,被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出版管理部门批评、处罚的视问题严重程度扣分(被主管部门处理的扣5-6分/种,被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处理的扣8-10分/种,被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处理的扣10一12分/种)。

3.出版物内容粗制滥造或者出现较为严重的知识性差错等质量问题,造成不良

社会后果或负面舆论的,扣3-5分/种

编校印装质量

8

出版物编校印装质量整体情况

本指标基准分为8分,出现以下情况扣分:

1.出版物因编校印装质量差错被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出版管理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扣2分/种。

2.同一年度内,被省级及以上出版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有3种及以上出版物编校

印装质量不合格的,一次性扣8分

文化和社会影响

23分

重点项目

10

入选各类国家级出版规划、重点工程、国家资助项目并实现出版的情况

有以下重点出版物的,在考核年度入选规划时、实现出版时分别计分:

1.入选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国家辞书编篡出版规划)的项目,每种1分。

2.获得国家级资金(国家出版基金、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项目,每种1分。

3.中央宣传部年度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每种1.5分。

4.列入教育部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的图书,每学科计为1种,每种1分;本科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每种0.5分;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每种0.25分。

5.入选中央宣传部组织的“优秀儿童文学出版工程”“优秀现实题材文学出版工程”等精品出版工程的图书,每种1分。

6.入选其他省部级以上重点出版规划、专项出版资助的出版物,每种0.5分(该类出版物计分总分不超过3分)。

7.入选其他政府资助、规划项目或试点单位的,国家级每项计5分,省部级每项计3分,其他每项计1分。

8.入选各级各类出版物目录的出版物,每种计0.1分(计分总分不超过1.5分)

同一出版物或同一项目入选不同规划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对于年出版量超过300万字的跨年度大型出版项目,可酌情增加分值(如每增加300万字计1分),或根据阶段性完成情况记入年度分,但最高不超过4分/种/年

奖项荣誉

6

获得出版界三大奖和国家级行业性奖项、全国性优秀出版物推荐的情况

在考核年度获得以下奖项或推荐的出版物(以公布时间为准),按品种计分:

1.获得“五个一工程”优秀图书、“中国出版政府奖”(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先进出版单位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包括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奖),正奖3分/种、提名奖1分/种。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普出版物,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图书,2分/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材一等奖2分/种、二等奖1分/种。

3.获得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图书奖项(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举办的)的图书,1分/种(该类图书计分总分不超过2分)。

4.入选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年度“中国好书”推荐的图书,2分/种。

5.入选中央宣传部组织的全国性出版推荐活动的出版物,1分/种;入选其他出版推荐活动的出版物,0.2分/种(总分不超过1分)。

6.参与行业或学校相关竞赛或评选活动并取得奖项的,国家级(或全行业)最高奖3分、其他奖项1分,其他级别最高奖1分、其他奖项0.5分。

同一出版物获得不同奖项、推荐,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社会评价

4

受众反映好、社会影响大的出版物情况

满足以下条件、在考核年度出版或被宣传报道的出版物或活动,按品种/次数计分:

1.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推动科技进步、行业发展,产生广泛影响的(提供发行情况、行业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具体材料)分/种,活动1分/次。

2.被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

及其他官网宣传报道的,2分/种,活动2分/次;专题报道的4分/种、次。

3.被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媒体和专业领域权威媒体宣传报道的,1分/种,活动计1分/次。该类出版物加分总分不超过2分。

同一出版物或活动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媒体报道指专门专题性宣传报道,不含简单书讯、书目推荐、排行榜单。

本指标中“出版物”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和新媒体出版

产品。

国际影响

3

出版物版权输出、实物输出情况

1.年输出图书版权品种(能提供外文版样书或版权收入证明)在3种以上,1分;5种以上,2分;8种以上,3分。

2.出版物实物输出、海外出版机构建设和合作出版取得重大成果的(提供具体材料),1分。

3.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2分

产品结构和专业特色

15

15

主业发展整体情况,产品结构、选题规划、品牌特色等内容生产情况

1.产品结构合理,符合出版社宗旨和定位的图书品种占比在70%以上(专业类、教育类出版社图书占比在80%以上),3分。

2.非合作出版图书占比在70%以上,2分;90%以上,3分;

3.有成规模、成特色的品牌产品板块(年出版新书品种超过10种);有一个品牌板块,3分;两个及以上,4分。

4.制定了体现专业特色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年度执行情况良好,3分。

5.非引进版图书新书占比在70%以上(专业翻译类出版社除外),1分。

6.积极推动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化,取得一定成果,1分

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

12

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

7

体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企业规章制度、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1.在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中体现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企业内部社会效益考评机制,2分。

2.按规定执行三审三校、重大选题备案、书号管理、样本缴送等出版管理制度未出现违规出版和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3分。

3.诚信经营,未出现侵权、盗版等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行业规范、在社会引起负面评价的情况,未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分

人才队伍

5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1.党组织机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良好,未出现人员违纪违规情况,2分。

2.建立并有效执行员工教育培训、任职资质管理制度,1分。

3.中级及以上出版资质人员比例在50%以上,1分。

4.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员工参与和出版社实力地位相匹配的扶贫开发、公益服务、捐赠等活动,1

注:1.本表实行百分制,各项指标分值总计为100分。

2.“出版质量”指标在基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制;其他指标基准分为0,符合条件计分。每一项指标累计得分最高不超出该指标赋分值,最低0分。

3.表中“出版物除有明确界定外,包括图书、音像和电子出版物。


附表2:

非出版社类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类别

指标

满分

评分细则

社会效益指标体系

党建工作

20

本指标基准分为16分,出现以下情况加、减分:

1.拥护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加1-2分;

2.党组织机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良好,加1-2分;

3.出现违纪违规情况,每出现一次减1-2分;

法人治理结构与内控建设

20

本指标基准分为16分,出现以下情况加、减分:

1.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健全,充分发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加1-2分;

2.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执行有效,加1-2分;

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但未实际发挥作用,或内部制度健全,但执行不到位,减1-2分。

服务质量

20

本指标基准分为16分,出现以下情况加、减分:

1.在每年北京留学行业协会的评比中一直保持在白名单之列,加1—2分;

2.留学服务到位,全年学生和家长投诉率为零,加1—2分;

3.出现家长和学生的投诉,投诉到中心减1分,投诉到学校减2分。

队伍建设

20

本指标基准分为16分,出现以下情况加、减分:

1.制定和完善业务体系和流程,及时了解和解决客户的问题,加1-2分;

2.不断总结经验,对可能出现客户投诉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案例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加1—2分;

3.对客户投诉电话不及时处理,留学顾问不专业,影响学生国外大学上申请,减1-2分。

荣誉奖励

20

本指标基准分为16分,出现以下情况加、减分:

1.为学校有关单位服务,并取得服务单位的表彰奖励或报道,加1—2分;

2.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表彰,并获得锦旗的,加1—2分;

3.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媒体负面报道,每出现一次减1-2分。


附表3:

 

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计分表

指标名称

基本分

调节分极值

(±分)

评分标准

利润总额

45

+5

当年利润总额比目标值每土0.5%,得分±2分

-45

营业收入

45

+5

当年营业收入比目标值每土0.5%,得分±2分

-45

注:年度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目标值,即得该项指标基本分。超出或低于目标值的一定幅度,在调节分值范围内增减考核得分,加分和减分以极值为限。年度经济效益考核最终得分不超过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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