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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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管理  
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0-15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教财﹝202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由北京语言大学投资、举办的企业及由北京北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投资的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

第二章  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实施管理和监督考核。经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和督办经资委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除北京北语友谊商贸中心(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全部转入资产公司统一管理。经资委对资产公司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资产公司根据学校授权,对下属企业行使股东职责,履行股东义务,切实加强监管,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北京北语友谊商贸中心由后勤服务集团根据《北京语言大学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北语友谊商贸中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经资委、资产公司董事会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由经资委审核后的资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监事人选(经资办制订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经资委审核后的资产公司负责人薪酬发放方案(经资办制订)及资产公司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发放方案(资产公司董事会制订)。

(三)经资委审议批准由资产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它高管,以及资产公司下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人选;审议批准经资办制订的资产公司利润上缴方案;审议学校授权需要提交经资委讨论批准的其他事项。

(四)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属企业提出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高管人选,审议批准资产公司提出的下属企业其它负责人薪酬发放办法,审议批准资产公司提出的下属企业利润上缴方案。

(五)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如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由经资委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

(六)纳入党委管理的处级岗位干部选任,应按照《北京语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执行。

第三章  所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  强化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

(一)为强化党对学校所属企业的领导,设立资产公司党组织,按程序任命资产公司党组织书记。

(二)资产公司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监督职责,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

(三)符合条件的资产公司党组织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资产公司党组织任职,资产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委员必须落实学校党委决定。

(四)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所在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七条  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

(一)资产公司要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决策、投资、财务、人力资源等各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制度建设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定期梳理分析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各项制度有效执行。

(三)资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订报学校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资产公司要推动下属企业及时完善公司章程,指导并督促下属企业及时制订或修订各类管理制度。

第四章  所属企业风险管理

第八条  持续深入推进校企改革,对尚未完成脱钩剥离的企业,加大处置力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关闭撤销、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或兼并重组等方式, 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加快出清。继续推动相关脱钩剥离企业的诉讼仲裁、资产债务处置方案实施等后续工作,尽快完成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第九条  严格控制所属企业产权层级。

(一)学校所属企业产权层级原则上压缩在三级以内(资产公司为一级),原则上不再新增三级公司。

(二)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应严格履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归属学校的股权,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 5 年的,应在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三)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学校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不得以现金形式增资企业。

(四)资产公司下属企业通过利润分配等形式上缴给资产公司的资金,在扣除资产公司必要的成本支出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后,应全部上缴学校。具体上缴数额以学校与资产公司签订的目标管理协议为准。

第十条  规范国有资产交易。学校所属企业通过国有产权转让进行脱钩剥离的,要严格遵循国家政策规定,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重大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策的原则。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加强所属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一)学校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举债、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资产公司要统筹做好下属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要严格控制下属企业举债规模,防止有息负债和或有债务过度累积,原则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 60%。

(三)要不断降低企业杠杆率,不得通过融资方式收购境内外资产。

(四)对债务风险高的企业,要制订专门解决方案,限期整改,防止风险外溢或扩散。

(五)严格管控企业担保行为,资产公司不得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

(六)严禁通过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签订挂靠合同等方式,获取管理费或分红收益。

(七)建立健全企业风险内部控制系统,将控制措施贯穿于企业各层级、各业务、各岗位。

第十二条  加强参股股权管理。

(一)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要依法对其参股企业履行股东职责,依照公司章程约定选派股东代表、董监事或重要管理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加强价值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严格参股股权监管,加强财务情况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

(二)严格产权管理,资产公司应及时办理所属企业产权登记,严格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五章  所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深化产学研合作。

(一)学校立足优势,加强产学研融合,采取有效措施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等不同市场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

(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要创新与学校的科研合作机制,加强协同公关,加大对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反哺力度,助力学校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三)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或机构坚持高质量发展,专业化建设,应具备政策法规运用、前沿技术判断等基本能力,积极发挥在市场对接、实践应用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主业。支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功能保障类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加强管理,提质增效,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助力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章  所属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改进考核评价体系。

(一)经资办制订资产公司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办法,资产公司制订下属企业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办法,资产公司董事会对下属企业及其负责人实施考核。考核评价办法应对不同功能定位、行业领域、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全员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强化质量效益。将落实监管政策、科技创新等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党委管理的处级岗位干部,按照学校处级干部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及日常管理监督。

(二)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所属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向组织部、人事处备案。企业考核结果根据《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纳入权重,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经资办制订资产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资产公司制订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负责人薪酬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

(一)经资办落实经资委对资产公司的监管要求,和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结合,形成内外结合、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立体化监督体系。

(二)资产公司要建立健全下属企业内部监督体系,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道防线,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学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学校要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四)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年3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语言大学校办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有关制度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国家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资委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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