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产字〔2015〕17号
北京语言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学校冠名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行使学校所有者权利,对拟投资单位申报的对外投资项目形成决策意见,报学校审批。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对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项目报批和办理手续等。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共同负责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将各种资产以入股或转让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和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执行。
第六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七条 学校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第八条 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研成果转化。
第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对外投资收益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对外投资的申报程序:拟投资单位提出申请,将以下资料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对外投资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4.资金来源及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5.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6.投资项目执行单位的资质及能力等。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资产管理处进行初审后提出报批意见,经经资委审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获准投资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对外投资手续。根据教育部要求,拟投资单位需配合资产管理处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
3.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下同)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5.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8.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9.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其他材料。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以划转到所投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投资回报率的基数。所投资企业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对学校的投资回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对亏损的投资项目查清原因。对投资项目因经营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如有违反,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应做好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凡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兴办的企业要严格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及时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发生资本变动、关闭、破产等产权变更时,要及时做好产权登记变更和产权登记注销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审批、成立、运营到项目结束的所有文件、账表、协议、合同、证件等资料都必须进行归档,在规定保存期限内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5年7月2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语言大学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