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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管理  
北京语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及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北语产字〔2015〕20号


北京语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及

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工作规程

为规范校办企业的管理,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语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北京语言大学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职权

第一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具有如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条  经资委例行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三月底前,审议校办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审议投资企业重大经营事项。

经资委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经资委会议。

第三条  经资委会议需2/3以上(含2/3)成员参加方可举行;经资委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策事项获参加会议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

第四条  经资委会议由经资委主任主持,经资委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将会议议题等相关材料书面通知委员;经资委会议需形成决议和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经资委委员在决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

 

三 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

第五条  学校向出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北京语言大学在编在岗职工;

2.有良好的品行;

3.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学校拟委派的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由经资委审议后报学校审批;董事长经经资委提名,董事会会议选举后,由经资委报学校审批。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后,由经资委进行考评。

第七条  学校委派的董事、监事应与经资委签订《任期履职责任书》。

第八条  经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参与所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并及时报告决策结果,应定期向经资委报告履职情况;当所任职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发现其他可能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经资委。

 

四 投资企业董事会工作规程

第九条  企业每年3月应召开董事会例行会议,讨论通过企业经营报告、企业上一年度决算报告及企业下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并向学校经资委汇报。

第十条  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或者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举行时,监事会成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需2/3以上(含2/3)成员参加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策事项获参会董事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8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日,应将会议议题等相关材料书面通知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决议和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和会议纪要上签字。

 

五 投资企业监事会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需2/3以上(含2/3)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决策事项获参加会议人员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六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章程未作出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经2015年7月2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语言大学

2015年7月21

 

 

 

 

 

 

董事履职责任书

规范校办企业的管理,学校作为出资人向企业委派董事,参与所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并对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为规范相关程序,明确董事责任,确保学校委派董事顺利履职,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委派的董事签订履职责任书。董事责任如下:

1.董事要加强职业道德、工作作风、行为规范、廉洁从业以及社会责任的自我教育;

2.董事要加强经济形势、政策法规、财务税收、科技知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

3.董事参与所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及时报告决策结果;

4.董事应定期向经资委报告履职情况;

5.当所任职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发现其他可能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时,董事应及时向经资委报告。

本责任书有效时间为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履职责任人(签字):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章)

 

 

时间:                            时间:

 

监事履职责任书

规范校办企业的管理,学校作为出资人向企业委派监事,参与所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并对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为规范相关程序,明确监事责任,确保学校委派监事顺利履职,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委派的监事签订履职责任书。监事责任如下:

1.监事要加强职业道德、工作作风、行为规范、廉洁从业以及社会责任的自我教育;

2.监事要加强经济形势、政策法规、财务税收、科技知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

3.监事参与所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及时报告决策结果;

4.监事应定期向经资委报告履职情况;

5.当所任职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发现其他可能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时,监事应及时向经资委报告。

本责任书有效时间为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履职责任人(签字):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章)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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