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19〕12号
北京语言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备案管理办法
为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通知》(教财函〔2019〕30号)、《关于落实< 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153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学校、教育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 我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机构为资产管理处。备案管理工作审批人为校长,审核人为资产管理处处长,经办人为资产管理处综合科工作人员。“北京语言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由审核人保管。审核人变动后,应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学校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加盖“北京语言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管理程序
(一)占有单位为学校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程序
1.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2.评估报告经学校批准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资产管理处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二)其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程序
1.产权占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经办人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报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对未通过审核的,出具书面意见,反馈至产权占有单位。占有单位收到初审意见后,应当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报资产管理处。
3.校长对资产评估备案项目出具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的备案项目,资产管理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评估项目备案表》上加盖“北京语言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反馈至占有单位;对审批未通过的备案项目,明确不予备案理由,由资产管理处反馈至产权占有单位。
产权占有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资产管理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报告处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占有单位为学校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报材料
1.学校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与资产评估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5.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其他材料。
(二)其他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报材料
1.产权占有单位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2.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5.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结果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单位收回。
(二)评估备案表应当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三)评估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对所有备案项目逐项登记,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登记造册,长期保存。资产管理处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每年度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报告提交教育部财务司。
第九条 评估备案之前需要履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应先履行其他程序;企业评估备案工作必须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完成,不得事后备案;不得备案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不得备案已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不得伪造、变造评估项目的任何申报材料等。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教育部财务司回函确认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语言大学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