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23〕13号
关于印发《北京语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学校制定了《北京语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经2023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语言大学
2023年9月15日
北京语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依据《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产字〔2018〕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仪器设备购置过程的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基层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购置的以及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给学校的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均须按本办法执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方式和要求
第四条 验收方式分为自行验收和监督验收。
第五条 自行验收。自行验收指使用单位和供货商共同进行验收。单价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适用此方式。
单价或批量10万元(含)以上的自行验收,应由使用单位成立3人(含)以上验收小组与供货商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至少包含使用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使用人。使用单位应自行做好验收记录。
第六条 监督验收。监督验收指由使用单位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与供货商共同进行验收。单价或批量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适用此方式。
监督验收应在使用单位内部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使用单位内部验收通过后,由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邀请验收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应由校内外专家等5人(含)以上组成,并由使用单位代表任组长。成员中应包含至少2名技术专家,同时应邀请资产、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参加采购项目的其他供货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验收专家组完成验收后,应签署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
第七条 使用单位在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做好到货前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地、环境、条件)。
第八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充分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仪器设备需进行商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校外调拨、无偿捐赠及自制的仪器设备,应同样进行验收。资产管理处可对仪器设备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商务验收程序。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需根据合同、投标文件等对实物进行清点核对,主要包括: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仪器设备有无破损,数量是否齐全,型号、规格等是否与合同一致,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确认后双方签署到货验收单(必要时应进行开箱过程中的现场录像和拍照)。
第十一条 技术验收程序。通过试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系统调试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供货商应提供试运行报告、项目安装图纸、使用说明及人员培训,使用单位和供货商应共同做好安装调试工作记录和培训记录。
第十二条 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验和检测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仪器设备,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检测结果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填写《北京语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增单》,并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作为财务入账的依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验收单、验收报告等验收文件的填写要求做到准确、规范、完整,验收资料齐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项目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作为查阅、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四章 验收期限、结果和异常处理
第十六条 合同中明确验收时间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中未明确验收时间的,仪器设备一般应在试运行通过后3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第十八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的,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使用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仪器设备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请供货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的时间。
(二)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货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应及时与供货商沟通,并要求供货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或提出其他措施予以解决。对于不影响使用并决定不予退货的,要及时就补偿形式及其他有变动的条款与供货商商定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语言大学物资设备验收规定》(校产字〔200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