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物资设备报增管理办法
校产字【2006】13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资产来自何种渠道(包括捐赠),一律办理资产报增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在办理物资设备报销手续时,必须见《北京语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增单》(以下简称《报增单》)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报增范围
第四条 物资设备的报增范围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含)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家具或单位价值虽不足5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家具;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四)单位价值2000元(含)以上的软件及相关产品。
报增程序
第五条 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后,凭购货发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办理报增手续:
(一)填制《报增单》,并制作固定资产标签;
(二)根据报增单填制《设备登记卡》一式两份,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各执一份;
(三)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工作,及时核对《报增单》及《设备登记卡》相关信息,并签字确认;
(四)根据《报增单》填制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封面,并依据经费来源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五)持购货发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增单、报增封面及报销封面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根据所执《设备登记卡》与实物进行核对,并将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到每台仪器设备醒目处,确保账、卡、物相符。
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部门批准人、经办人的责任。
(一)物资设备符合报增范围,但故意不办理报增手续的;
(二)财务人员不凭《报增单》即给予报销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购置的物资设备,资产管理处给予报增的。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06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物资设备报增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语言大学
资产管理处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