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06】23号
总则
第一条 仓库是学校物资设备供应、中转、运行的重要中间环节。为了加强仓库的管理,做好物资设备的保管和供应工作,切实保障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管理
第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仓库要实行专人专管制,负责学校或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等物资设备的保管。
第三条 严格执行物资设备验收规定,入库时要认真检查物资设备型号、数量是否与发票、合同一致,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准入库。
第四条 物资设备出库要有领用人签字,物资设备领发时,要准确核对物资设备名称、数量,并及时办理转移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临时借用物资设备,要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条 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定期进行账、物的核对工作,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储存与安全
第七条 仓库的物资设备存放,要科学管理,分类清楚,做到:橱架整齐、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废旧分库、标志明显、取查方便、清洁美观。
第八条 仓库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物资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水、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仓库岗位责任制,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内,库内禁止烟火。
第十条 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对库房物资设备负有管理责任,离开时要及时关窗、锁门,切断全部电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严加管理,使消防器材始终处在有效状态。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2006年10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物资设备仓库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语言大学
资产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