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06】22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资设备的管理,避免学校资产的丢失和损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物资设备管理工作,遵守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的物资设备完好,切实防止物资设备的丢失和损坏。
赔偿范围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资设备的丢失、损坏,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资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物资设备致损;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四)擅自将物资设备携出校外造成丢失或损坏;
(五)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物资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六)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
赔偿标准
第四条 单价2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要计价赔偿。
第五条 单价500元(含)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
元(含)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损坏计价应按以下条款予以赔偿: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及维修费用;
(二)局部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酌情赔偿损失;
(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第六条 对电视机、数码相机、空调机、计算机、手持通讯设备等实验生活两用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的,依据责任大小、设备使用年限,由责任人按现行市场价格或原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予以赔偿,但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值的40%。
第七条 对因盗窃丢失的物资设备,使用单位应先保护现场,并通知学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发生物资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本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并出具事故报告,由资产管理处按赔偿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损坏丢失物资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条 偿还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果赔偿数额较大,确实不能一次交清,可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分期或延缓付清。
第十一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的,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本校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06年10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物资设备丢失损坏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语言大学
资产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