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0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使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通过管理,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仪器设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拟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仪器设备经费的分配使用和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审定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条款;
(三)组织、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四)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负责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维修;
(六)审批、办理仪器设备的处置等事宜,包括仪器设备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等,必要时可在全校范围内调度、调配仪器设备;
(七)负责对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院(部)、所、中心、处(室)等部门应建立二级管理机制,其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政策;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申请、编报、汇总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
(四)建立并保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保证账、物、卡相符;
(五)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资金总账由财务处负责,并对设备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资产管理处定期与财务处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含)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含)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二)单价在2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一般仪器设备包括文体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等。
(五)专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等。
(六)单位价值2000元(含)以上的软件,列入图书大类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都要纳入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教育部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准。
第四章 购置、验收与报增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
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使资金在提高学校办学条件方面发挥最大效用。资产管理处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经学校批准的项目列入财务预算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一)计划编制
1.购置单价或批量采购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北京语言大学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附件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
2.购置单价或批量采购价值在五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北京语言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申请报告》(附件二),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
(二)审批
资产管理处将各单位计划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三)采购
计划下达或立项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采购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验收
所有的仪器设备,在办理报销手续前,资产管理处要组织验收,并严格验收手续。
(一)一般入库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验收;
(二)直接供给使用单位或现场安置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
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三)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和学校招标小组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报增
(一)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仪器设备的报增、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二)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工作人员填制《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以下简称《报增单》)和《设备登记卡》。
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经费支出报销封面;
2.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设备)验收报增单;
3.供货方提供的发票(政府采购合同)和供货清单;
4.北京语言大学物资、设备购置中的有关材料。
(三)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由接受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并凭捐赠函到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办理报增手续。
第十二条 归档
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在完成设备购置后,必须将批件、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等购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件进行归档。
第五章 使用、维护与维修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或分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或分管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必须按学校规定加强管理,进行仪器设备评估,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本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时,须交清所用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核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有计划进行,必须列入年度预算。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
(二)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故障等的修理,要首先查明原因,属于损坏的,在保修期内,可直接找供货商更换或修理;已超过保修期的,经鉴定后确属非人为因素不能正常使用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维修;属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处置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学校仪器设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仪器设备的占有、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二)捐赠。指学校自愿无偿地将仪器设备赠送给合法受赠人的仪器设备处置方式。
(三)出售。指学校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仪器设备处置方式。
(四)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处置方式。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仪器设备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 处置仪器设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语言大学固定资产(设
备)鉴定报减单》;
(二)资产管理处收到处置申请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纪委、审计、财务等单位对处置的仪器设备共同组成仪器设备处置小组,对有残余价值的仪器设备进行变卖,对无残余价值的仪器设备进行报废、清理,对报损的仪器设备进行审定;
(四)由资产管理处出具仪器设备处置结果报告,并办理仪器设备报减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处置仪器设备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审批;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申请处置的设备情况进行核实、鉴定后报学校审批;
(三)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的仪器设备,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四)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对申请处置的设备情况进行核实、鉴定。
第二十二条 处置仪器设备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为使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仪器设备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工作实绩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仪器设备,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仪器设备的;
(五)财务人员不凭《报增单》即给予报销的;
(六)其他按法规应予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2006年1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北京语言大学物资设备购置申请表》
附件二:《北京语言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申请报告》
北京语言大学
资产管理处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