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04〕3号
为解决领取无房补贴的教职工自行在校外购房后供暖费支付问题,在国家供暖改革方案未出台前,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领取无房补贴的教职工在校外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后,由购房职工提交供暖费补贴申请材料,申请供暖费补贴的本校教职工必须是房屋产权人。申请材料包括:
1.个人申请:说明购房时间、房屋地址、住房面积、供暖方式及每平方米供暖费用标准;
2.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合同复印件;
3.住户与供暖部门的供暖协议及供暖交费发票。
二、申请材料必须于每年10月20日前交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科,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供暖费支付手续,并与申请人签订供暖费补贴协议。从第二年起,申请人情况没有变化按上年协议执行。
三、支付标准
学校供暖补贴标准根据申请人职务、职称,按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支付标准为:
1.本校教职工为房屋产权人,供暖费按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本校双职工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
2.本校教职工为房屋产权人之一者,供暖费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二分之一核定。
3.教职工购房面积低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者,供暖费按实际住房面积核定。
4.学校供暖补贴执行北京市不同燃料的供暖价格标准:燃煤供暖每采暖季19元/平方米,热力供暖每采暖季24元/平方米,天然气供暖每采暖季30元/平方米。
四、分户自采暖或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标准按《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执行。由申请者提交相关材料报学校批准后支付。
五、领取供暖费补贴的教职工因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等与学校解除关系的,学校供暖费补贴停止发放。
六、国家供暖政策出台之后,学校供暖费补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经2004年11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语言大学
资产管理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