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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  
关于领取无房补贴的教职工供暖费支付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校产字〔2004〕3号

 

为解决领取无房补贴的教职工自行在校外购房后供暖费支付问题,在国家供暖改革方案未出台前,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领取无房补贴的教职工在校外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后,由购房职工提交供暖费补贴申请材料,申请供暖费补贴的本校教职工必须是房屋产权人。申请材料包括:

1.个人申请:说明购房时间、房屋地址、住房面积、供暖方式及每平方米供暖费用标准;

2.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合同复印件;

3.住户与供暖部门的供暖协议及供暖交费发票。

       二、申请材料必须于每年1020日前交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科,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供暖费支付手续,并与申请人签订供暖费补贴协议。从第二年起,申请人情况没有变化按上年协议执行。

       三、支付标准

学校供暖补贴标准根据申请人职务、职称,按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支付标准为:

1.本校教职工为房屋产权人,供暖费按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本校双职工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

2.本校教职工为房屋产权人之一者,供暖费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二分之一核定。

3.教职工购房面积低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者,供暖费按实际住房面积核定。

4.学校供暖补贴执行北京市不同燃料的供暖价格标准:燃煤供暖每采暖季19/平方米,热力供暖每采暖季24/平方米,天然气供暖每采暖季30/平方米。

       四、分户自采暖或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标准按《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执行。由申请者提交相关材料报学校批准后支付。

       五、领取供暖费补贴的教职工因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等与学校解除关系的,学校供暖费补贴停止发放。

       六、国家供暖政策出台之后,学校供暖费补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经20041124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04121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语言大学

资产管理处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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