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2000年底前离退休人员中具有副高、副处及以上职务并且居住在校内家属区的教职工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学校同意离退休人员将校内住房交学校回购后购买六道口静淑东里7号楼商品住房、二里庄小区成本价住房或自行选择校外购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房出售价格
1.学校规划二里庄小区部分3+1(一套三居室加一套一居室)住房,以2006年成本价1560元/ M2出售,带折旧(年折旧率为2%),带调节因素,带工龄优惠和教师优惠,按排序选房。
2.学校购买六道口静淑东里7号楼部分住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选择,按均价5100元/ M2出售,带折旧(年折旧率为2%),带调节因素,按排序选房。
3.自行选择校外购房的,由售房单位定价。
二、旧房回购价格
1.选择成本价购买二里庄小区3+1住房的人员,根据北京市房改办、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文件规定,学校以2006年成本价1560元/ M2回购校内现住房,回购房价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房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建立公积金前夫妇工龄和×年工龄折扣率)×(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 ×(1-已竣工年限×2%)。
楼号 | 11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竣工时间 | 1962 | 1998 | 1980 | 1980 | 1981 | 1981 | 1982 | 1986 | 1990 | 1995 | 1998 | 2000 |
备注 | 1.已竣工年限=2006—竣工时间。 2.已竣工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
2.购置六道口静淑东里7号楼住房以及自行选择校外购房的人员,学校回购校内现住房,回购房价计算办法如下:
对已售住房,按六道口静淑东里7号楼均价乘以购房人住房面积(以购房契约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再乘以成新折旧计算回购房款,计算公式为:
回购房款= 5100元/建筑平方米×购房人校内现住房面积×(1-已竣工年限×2%[住宅年折旧系数])。
三、补贴方法
1.选择成本价购买二里庄小区3+1住房的人员,新购买住房面积达标的不发住房补贴,超标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房改政策进行超标处理。
2.选择购买六道口静淑东里7号楼商品住房和自行选择校外购房的离退休人员,学校给予以下补贴:
(1)教职工住房标准面积、上浮面积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标准执行。另对本次购买住房的离退休人员给予购房面积补贴。具体标准如下表:
职务 | 职称 | 标准面积 | 上浮面积 | 本次补贴面积 |
副处级 |
| 80 M2 | 10 M2 | 10 M2 |
| 副高级 | 90 M2 | 15 M2 | 15 M2 |
(2)对本次购买住房的离退休人员另增加政策性补贴,补贴标准为:离休人员增加10平方米;退休人员增加5平方米。
(3)离退休人员校内现住房交学校回购后,其住房标准面积与校内现住房的差额部分,给予国家差额面积补贴;按上浮面积和本次购房补贴面积之和,以2000元/ M2给予学校补贴。我校双职工的国家差额补贴和学校补贴分别计发。补贴计算公式为:
国家差额面积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2000元)+年度工龄补贴额(16.5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标准面积-职工交学校回购住房面积);
学校补贴=2000元×(上浮面积+本次购房补贴面积)。
(4)分摊面积补贴,补贴标准为:根据购房人住房标准面积的10%,按购房均价5100元/ M2给予补贴。
四、付款方式
学校一次性发放离退休人员退回原住房的回购款和补贴款;离退休人员按所购住房的实际价格购买。购买六道口静淑东里7号楼住房,回购款和补贴款直接冲抵新购房房价款;购买二里庄小区3+1住房,回购款直接冲抵新购房房价款;自选选择校外购房,回购款和补贴款直接发放给离退休人员。
五、购买申请
1.申请对象:2000年底前离退休人员中具有副高、副处及以上职务并且居住在校内家属区的教职工。
2.申请办法:2006年5月29日前到资产管理处领取《调配住房申请表》,于2006年6月5日前填写完毕后交回资产管理处。
六、购买排序
先离休后退休,按职务(职称)高低、参加工作时间先后的顺序,由高至低选购,同职务 (职称)人员按任职时间先后排序,任职时间相同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参加工作时间也相同时按出生时间先后排序。选择购买二里庄或静淑东里房源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排队,选房前公示选房顺序。选房后签定住房回购协议。
七、其他
静淑东里7号楼按北京市商品房出售,由于该住房的产权手续尚未办理,目前不能办理产权证。离退休人员购买静淑东里7号楼住房后,因产权证办理问题可提出退房申请,学校同意按本次实际购买价回购(计折旧),不补偿装修费用,学校不再解决住房问题。
八、本办法经2006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处
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