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资产管理处
首页 机构设置 通知公告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 经验常识 文件下载 校办产业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招标采购管理
公务用车、会议室管理
无形资产科技成果
校办企业管理
设备家具管理
房地产管理
节能管理
首页 >> 政策法规 >> 房地产管理 >> 正文
房地产管理  
北京语言大学职工宿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校产字〔2015〕23号

 

第一条  规范和完善职工宿舍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宿舍是学校以优惠价格提供给新入校在京无房教职工短期居住的住房,职工宿舍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我校职工宿舍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定向提供、限期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使用学校职工宿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学校接收的新入职博士生、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

(二)申请人本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成年单身子女)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在京获得产权住房,未在京承租保障性住房(包括共有住房、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军队住房等);

(三)未享受一次性大额住房补贴或安家费的教职工。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科领取或网站下载《北京语言大学职工宿舍使用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将相关材料转资产管理处;

(四)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处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北京语言大学职工宿舍使用协议书》;

(六)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申请职工宿舍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住房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隐瞒住房事实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宿舍,并视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七条  职工宿舍使用人按一间或一居室3000元、二居室及以上5000元的标准缴纳使用押金。

第八条  职工宿舍的使用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协议期间,学校按协议收取资源占用费。协议期满,使用人须及时退回宿舍。超过协议期的,超期6个月内按一间或一居室3000元/月、二居室及以上5000元/月的标准计收资源占用费,超期第7个月起比照上述标准的1.5倍计收资源占用费,超期第13个月起比照上述标准的2倍计收资源占用费。

第九条  职工宿舍资源占用费的缴纳方式,由资产管理处计算核定后于每月月底前报财务处从使用者工资中直接扣缴;或由使用人于每月末(20日—25日)凭资产管理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逾期30天不缴资源占用费者,学校有权终止职工宿舍使用协议,收回住房。

第十条  因居住职工宿舍期间所发生的供暖、水、电、燃气、卫生、网络服务、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均由使用人自行支付。

第十一条  学校提供职工宿舍所收取的资源占用费主要用于职工宿舍的维修、家具电器购置、管理和支付物业费等。

第十二条  职工宿舍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调换、出租、转借(含亲属),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和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资格,勒令违规当事人限期搬出,居住问题自行解决。若违规当事人拒不搬出,按一间或一居室3000元/月、二居室及以上5000元/月标准的三至五倍直接从使用者工资中扣除资源占用费,直至搬出为止。

第十三条  职工宿舍内的一切公共设施,均属学校资产,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使用人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整,对房屋的结构、水电、门窗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人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管理按《北京语言大学社区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学校不承担装修费用及补偿。装修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否则按一间或一居室3000元/月、二居室及以上5000元/月标准的三至五倍从其工资中扣除资源占用费,直至恢复为止。

第十五条  因国家、北京市或学校统一规划及其他原因,学校需要收回住房的,资产管理处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应按要求将房屋交回学校。

第十六条  职工宿舍房屋结构维修和公共设施(包括主水管道、外墙、屋面)维修由学校负责,其他维修由使用人自己负责并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退回职工宿舍时,使用人应将住房打扫干净,保持房屋设施完好,结清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经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退还住房使用押金。屋内设施损坏者应照价赔偿。未清扫卫生者,需支付卫生费300-500元。

第十八条  退回职工宿舍时,使用人和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到场,验收后将已腾空住房交回学校。如交房时宿舍已被他人强占,视同原使用人未退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论使用协议是否到期,使用人须无条件退回房屋:

(一)使用人本人和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职工宿舍以外住房者;

(二)职工宿舍闲置三个月以上者;

(三)自费出国(境)留学、调离、辞职、自动离职、除名;

(四)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者;

(五)因公出国逾期未归者;

(六)私自转租、转借、不缴纳资源占用费或改变宿舍用途的;

(七)使用人去世的;

(八)其他应退回职工宿舍的情况。

使用人或利益相关人拒不退房的,按强占房屋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强占职工宿舍或应退而拒不退房者,按一间或一居室3000元/月、二居室及以上5000元/月的标准的三至五倍收取资源占用费。无法收取资源占用费的,学校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5年9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语言大学

2015年9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 2012 北京语言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邮政编码:100083
网站建设:信息化办公室 | 内容维护: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