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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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校产字〔2005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和《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内的所有地下空间。

第三条  学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并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四条  学校统一规划、组织地下空间的安全利用。使用地下空间,应先向资产管理处书面提出申请,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时间、管理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等内容,资产管理处报学校同意后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使用协议书。

第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2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4.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5.对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6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7.不得将地下空间转租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8.遵守国家及北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居住空间利用:

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3.具有上下水、卫生间和供电设施;

4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5.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6.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住人的,除遵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2.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不得设置上下床;

5.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  对学校使用的地下空间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登记备案。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及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应定期对地下空间进行检查、管理,包括:

1.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05419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语言大学

                                         资产管理处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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