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节约资源的方针,落实施市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的有关规定,克服浪费用水、用电现象,在我校逐步实现合理用水、用电和科学用水、用电,特制订本规定。凡有我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须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人员的节约资源的教育,使全体人员认识到资源紧张和节约用水、用电的重要性,并协同节能办公室及零修人员搞好我校的节约资源工作。如因供水设备失修而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将对维修单位每次处以10元以上的罚款;如用水单位不及时报修,则对该单位每次处以10元以上罚款。
二、凡在我校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与节能办公室签订供水、供电协议书并在指定地点自行安装水电表,节能办公室将按表计量收费。
三、校内各单位及有我校供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用自来水直接冲车、冲地、降温等。违者将对单位或个人每次处以50-200罚款,并没收冲洗工具。
四、凡使用我校供水、供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行在指定地点安装水电表。
五、节能办公室将对施工工地及用水、用电大户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浪费用水、用电现象有权作出罚款的决定。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通知后,须在3天内到节能办公室(办公楼237室)缴纳罚款,逾期不交者,每日加收5%滞纳金,并有权停止供水、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