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资产管理处
首页 机构设置 通知公告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 经验常识 文件下载 校办产业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招标采购管理
公务用车、会议室管理
无形资产科技成果
校办企业管理
设备家具管理
房地产管理
节能管理
首页 >> 政策法规 >> 节能管理 >> 正文
节能管理  
北京语言大学天然气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对城市公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障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及个人家庭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校管理范围内使用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规定。

二、严格执行人气管道和天然气设施运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易受损坏的局部公福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在调压站、计量站(表房 )安装燃气体报警装置,并配备灭火器,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经常对公福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五、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

六、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应按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七、凡在我校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绿化、植树、埋杆、堆物、爆破、钻探等有防碍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必须先经我校后勤管理处节能办公室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实施,违反本规定者,将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燃气管道安全防护带内进行违章建筑(含临时小棚)、施工等各种有碍管道安全的行为,违反本规定者,限期拆除,除按第六条处罚外,每逾期一天对使用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或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或2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无理阻挠维修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依据天然气公司的哟关规定处理。

十一、损坏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必须负责经济赔偿,属于故意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严禁在厨房和有天然气设备的房间内睡人。一经发现,须立即改正,否则,处以罚款20-50元。

十三、严禁私自拆、改、装、移天然气管道及设备。违者处以200元罚款,并通报全校。

十四、严禁自行乱拉、乱接胶皮管使用天然气取暖炉和淋浴器等设备,违者要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十五、严禁在安装有天然气设备的房间内使用煤炉、液化气灶或其他炉具。违者,要立即改正,凡不改正者每天处以50-100元罚款,直到拆除为止。

十六、天然气灶具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单元入口截门处严禁存放遮挡物,违者限期改正,并根据情况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十七、使用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关闭灶前或表前截门并及时报告天然气维修站。

十八、使用完天然气请注意关好开关,做到人走灭火,确保安全。

十九、连接灶具的软管要离开灶具,以免被火烤焦、烧断酿成事故。注意经常检查软管有无松动、脱落、龟裂变质。

二十、在有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房间内,应注意通风,要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二十一、使用天然气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用肥皂水检查天然气设备街头、开关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火柴点火检漏)。如发现有气泡冒出或有天然气味时,要关闭所有天然气开关,严禁使用火种(包括电灯开关),迅速打开门窗通风,并立即报告天然气维修站。

二十二、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教育职工和儿童不要玩弄天然气灶具及开关。

二十三、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节能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同属本校供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照以上条款,对拒不执行和态度恶劣者,将根据情节加倍处罚,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十四、凡有未尽事宜,均按北京市燃气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天然气灶具属燃气集团公司中央党校维修站管辖,报修电话:62886834

燃气集团统一报修电话:9677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 2012 北京语言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邮政编码:100083
网站建设:信息化办公室 | 内容维护: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