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26]12号
北京语言大学零星图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零星图书采购,防止图书文献资源流失,提高学校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产字〔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零星采购图书指除学校图书馆采购的图书文献资源以外,由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按照相关经费使用规定和采购流程购置的图书。学习材料、教材、非正式出版物、未装订的报刊等不具备验收入库条件的图书资料不包含在内。
第三条 在学校图书馆与各单位资料室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应通过图书馆和资料室借阅途径解决用书需求。
第四条 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经费零星采购图书,单册实洋1000元(含)以上或单册实洋低于1000元但购买丛书(套装书)总实洋超过2000元,产权属于学校的,应纳入学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按照上述标准纳入固定资产范畴的图书,其采购与管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采购申请与批复。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使用可购置图书的经费购置图书前,需先向图书馆申请,经图书馆查证确定馆藏不能满足需要时批复购置。采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可自行向我校公开招标确定的或按上级要求确定的图书供应商进行采购,向我校公开招标确定的图书供应商采购的,应当按照招标确定的折扣率进行采购。
2.图书编目与登记。采购完成后,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将所购图书、图书清单、购书发票等信息统一报送图书馆编目加工;图书馆进行图书编目加工的同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并由图书使用保管人签字后作为入库凭证,图书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3.图书借阅与管理。对上述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图书,购买单位及教职工个人在相关研究项目实施期内可以长期借阅,借阅者应妥善保管;相关研究项目结束后,原则上应交还学校;如调离或退休,在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前须将该类图书交还。
4.经费报销手续。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图书清单和购置图书的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按照上述标准不纳入固定资产范畴的图书,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购、自存使用。
第七条 图书馆每年组织对计入固定资产的零星图书进行全面盘点,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盘。
第八条 图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使用保管人需自行修复图书或自行购置原书,确实无法购置的,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26年第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语言大学零星图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产字〔2021〕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