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字[2026]13号
北京语言大学校内单位使用
教室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室运行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开展,盘活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提升校内单位成本核算意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活动的前提下,可对教室进行有偿使用。使用上述资源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条 教室使用收费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注重效率;
2.收费合理,公平公开;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教室举行收费类的教学、培训、考试、研修等活动,均须缴纳教室资源使用费,费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二章 教室的管理
第五条 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教室,不得转租转借教室。
第六条 教室的设备家具的管理、使用及维护由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教室的卫生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智慧教室(包含教一楼201、301、401、501、601、701、8层及209、教二楼)开关门由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负责,教一楼其它教室及教三楼、教四楼、教五楼及逸夫教学楼开关门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在教室开展教学、培训、考试等活动时,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言论,不得传播非法违规内容。一经发现,教务处有权立即取消活动安排,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章 教室的收费
第八条 教室收费标准。教室及机房按单元时间收取使用费,使用时长不足一个单元的,按一个单元时间计费。上午单元为一至四节,下午单元为五至八节,晚上单元为九至十二节,中午单元为十三节。中午及晚上单元时段所收费用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教室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 1 教室收费标准
教室类型 | 小教室 | 中教室 | 大教室 | 特大教室 |
规格(人) | 30以下 | 31-50 | 51-80 | 大于80 |
费用(元) | 100 | 150 | 200 | 400 |
智慧教室在上述收费标准外额外上浮20%,机房按座位收费,收费标准为16元/座位/单元。
学校部分场地兼具会议室和教室功能,在承接教室功能时按如下标准收费:教一楼209(1200元/单元),逸夫报告厅(1000元/单元),教二楼101(800元/单元)。
第九条 如实际配置的教室类型、数目与申请单位所申请教室不一致,导致费用增加的,按实际配置教室应收费用的90%收取费用。
第四章 教室的使用
第十条 使用申请
教室使用由申请单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教务处审批,教一楼209、教二楼101、逸夫楼报告厅等场地使用由申请单位按OA程序提交申请,学校办公室审批。审批单位审批后,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做好教室使用过程中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长期使用教室
1.校内单位长期固定使用学校教室的,实行学期包干制,一学期按19周计算,每天按两个单元计算费用(涉及智慧教室的,上浮20%)。使用单位在申请时,需明确每星期固定使用哪几天,且不得更改,学校按其所申请的天数计算费用。
2.北京北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使用教室,费用上浮20%。
3.每学期初,长期使用教室单位向教务处提交本学期教室使用计划,由教务处参考往期使用情况统筹安排教室的使用。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先缴费后使用,校内单位申请长期固定使用教室的,须预先支付50%应缴额,于学期开始4周内完成支付,剩余50%应缴额须于下学期开始4周内完成上缴;申请非长期固定使用教室的,在审批单位开具缴款单后一周内且在使用两日前完成支付。审批单位向使用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使用单位到财务处缴费,并将收费回执交回审批单位。超过两周不结清应交费用或有未结清费用情况的,审批单位有权限制其教室的使用,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催缴。
第十三条 因上级单位需要等原因免费使用学校教室的,承办单位应向教室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原则上教室不对外收费使用,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应向学校行文申请(资产管理处及教室审批单位会签),经批准后使用,费用标准按校内单位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先交费后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教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爱护室内设备、设施,保持房间整洁,服从电教管理人员管理,如有损坏设备家具,须照价赔偿。使用单位即为使用期间的安全、防火负责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应积极组织使用者有序撤离,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未经教务处和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改变教室设备、家具的位置,如有改变须在会议结束后主动恢复;不得将教室物品携出室外。教室使用完毕后,教育技术与资源管理中心和后勤服务集团应及时对教室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及时关闭门窗、空调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六条 教室的使用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全校师生均有权对教室使用过程中涉及收费的违规行为反映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十七条 校内单位及个人应申请收费使用教室,但却免费使用的,经查实后,双倍缴纳应交费用,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使用学校教室。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校内个人及单位不得代校外个人或单位申请使用教室。有此行为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双倍缴纳应交费用,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6年第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语言大学教室、公共会议室使用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校产字〔2017〕26号)《北京语言大学校内单位使用教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校产字〔2024〕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