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北京语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北京语言大学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服务、工程、公房招租和资产处置等项目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采购、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和服务内容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代理机构须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完成委托项目。
第八条 在北京市辖区内、河北雄安新区或海南省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具备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硬件设施。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近三年内在采购领域无相关的违法、违约行为,与学校以往业务合作中未发生过违法、违约行为。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认真负责和善于组织协调的团队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和固定经办人,人数不得少于5人。
团队项目经理和固定经办人应为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对委托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团队在服务期间应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团队负责人应和遴选时响应文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未经采招办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
(一)提供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咨询;
(二)根据项目需要,协助学校完善采购需求,必要时协助学校组织采购需求调查;
(三)根据需要组织并邀请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供应商资质条件、采购全过程文件,完成询问、质疑的答复及投诉的处理;
(四)编制公告并根据国家要求在各采购环节及时将相关信息发布在规定的媒体上;
(五)编制与发售采购文件,接收投标文件,按要求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开标、评审,协助做好供应商资格审查,对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依法向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协助依法办理学校采购活动备案事宜,组织现场踏勘和履约验收;
(七)对开标及评审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资料一并存档;
(八)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真实、完整、规范的项目归档材料;
(九)配合学校与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十)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内容。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约定,对在执行代理业务中获知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章 代理机构遴选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两年遴选一次,遴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入围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一年一签,下一年度根据上一年度的服务质量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公开遴选方式进行。从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团队成员、业务水平、档案管理、服务业绩、收费标准、信誉信用和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对参与竞争的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入围名单。
第十五条 入围代理机构在服务期内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章 代理机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将结合项目考核、年度考核、特殊情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代理机构予以整改、中止、解除协议等处理。
第十七条 采招办负责委托分配招标采购项目,依据公开遴选时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轮序委托,轮序时点以采购申请单位向学校发起招标采购请示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采招办负责组织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团队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学校采购办法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二)委托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时效;
(三)招标采购各环节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专业度;
(四)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响应时长和服务态度等;
(五)质疑或投诉的应对及处理;
(六)文件资料的形成、整理和移交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七)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执行和廉洁情况;
(八)其他服务事项和内容。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的工作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
项目考核:代理机构完成委托项目后,采招办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学校评审代表对代理机构本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项目考核情况作为委托项目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年度考核:采招办根据代理机构本年度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服务质量、档案归档、自评报告和被质疑投诉处理情况等综合考核打分。
年度综合考核核算方法为代理机构年度所有项目考核平均分*70%+年度考核得分*30%;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评定为优秀,60分(含)-9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代理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服务期内的协议续签以及下一轮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代理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委托协议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定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终止合作。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限期内改正或暂停委托项目:
(一)招标采购全过程文件存在差错、疏漏、缺陷等情形;
(二)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规范履行职责,影响招标采购质量、效率或结果;
(三)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
(四)未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或文字和音像记录不全、不清晰可辨;
(五)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
(六)因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七)未妥善保管或及时移交委托项目资料或委托项目资料不全、不规范、不清楚或错漏等现象;
(八)未经许可更改相关文件模板或使用错误模板;
(九)招标采购业务推进过程中不将相关情况及时与学校采招办进行沟通;
(十)《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分表》出现低于60分的情况;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项目实施等行为。
以上行为未对招标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中止项目委托 1 至 6个月;对招标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中止当年项目委托;代理机构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代理合作。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终止代理协议,并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项目委托;
(二)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监督检查中有被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直接影响经营的情况;
(四)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其他第三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学校合法权益;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资料、评审过程情况或其它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六)除相关监督检查,未经采招办同意,允许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查阅我校招标采购项目资料;
(七)利用工作之便在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八)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代理机构或单位;
(九)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十)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管,或在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十一)篡改与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和音像资料;
(十二)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供应商投诉成立,项目被废标、重新招标或被勒令整改或处罚;
(十三)评审期间,工作人员私下就评审事宜与供应商联系;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发表有倾向性或不当言论;
(十四)超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或额外收取专家服务费等不合理费用;
(十五)招标采购全过程文件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内容;
(十六)招标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正常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十七)法律法规禁止和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采招办提出书面申诉。采招办应当自收到申述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及时终止代理业务,其代理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委托项目即时终止;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委托项目,可以终止的即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移交等善后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满,再次遴选未能入围的代理机构,尚有委托项目未完成采购的,由原代理机构继续完成。
第二十五条 《北京语言大学采购代理机构考评表》将结合业务变化和管理要求适时调整,并及时通知代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6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语言大学轮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办法(试行)》校产字﹝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