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经字〔2023〕1号
北京北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北京语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北京语言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北京语言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等出资的各种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全级次各所属企业。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符合国家和投资目的地政府产业政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投资前进行充分论证,评估投资风险和预期效益。
第五条 投资对象
(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司对房产、建筑物,以及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投资行为;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对设立权属企业(全资、控股、参股等)投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行为;
(三)其它投资
第六条 投资禁止
(一)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和投资目的地政府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预期收益率低于四大国有银行平均存款利率的项目。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七条 项目报批
(一)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各企业根据本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市场调研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拟投资项目,科学严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拟投资项目概况,项目内容、投资额、合资方概况、投资预期效益、实施期限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2.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3.投资方式及比例结构;
4.投资风险评估及防控措施。
(二)资产公司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需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资产公司投资与经营管理部预审。
第八条 项目初审
投资与经营管理部形成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会同资产公司相关部门对报告进行初步论证。
拟投资项目涉及领域专业性较强的,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专业论证。专业论证完成后出具投资建议书。
初审通过后,投资与经营管理部将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征求意见
投资项目属经营管理方面重大问题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职工大会的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
投资与经营管理部完成上述程序后,需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审核及学校审批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资委审核,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对外投资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4.资金来源及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5.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6.投资项目执行单位的资质及能力等。
(二)经资委审核通过后将向学校提出报批意见,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履行程序
(一)获批投资的项目,根据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单位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清单;
3.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如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下同)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5.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8.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9.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其他材料。
(二)项目获批后与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项目投资如果是跨年度的,资产公司每年向股东报审投资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内容如有重大变更或追加预算外投资,须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委托的投资行为,按学校要求执行。
第四章 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部门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了解掌握,每半年进行一次投后回访,形成《投后管理报告》。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按照《北京北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如有需要,可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部门对投资项目的所有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投资回报
公司将已划转到所投资项目的资产,作为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投资回报率的基数。项目负责部门应加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对公司的投资回报。
第二十条 收益管理
对外投资收益要按期上交公司财务,实行统一财务核算管理。
第五章 中止终止退出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变化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收回投资。
(一)投资约定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收回投资;
(五)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违背;
(二)投资项目连续亏损且扭转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三)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转让投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收回或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操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全面管理,依法维护公司所属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公司所投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审批决策履行程序、投后管理过程中严禁未审批先立项、程序倒置等行为,对出现违规操作、重大失误、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投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北京语言大学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1月27日起执行。
北京北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7日